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31 10:49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监督和服务体制,强化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和服务效能,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各成员单位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市公管委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进行全局规划,总体协调、统筹安排及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

市公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指导、协调、督办及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等工作,指导和督促行业部门履行信用监管职责,配合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全市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牵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动执法;配合开展公共资源招投标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及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市级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开展公共资源招投标法规政策咨询及宣传。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拟订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行业监管;协助做好本行业领域信息收集、共享及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等相关工作;受理属于本行业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投标人标后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建立和管理相关行业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展相关行业公共资源招投标法规政策咨询及宣传。

五、市交通运输局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业监管;拟订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行业监管;负责本行业信息收集、共享及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受理属于本行业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投标人标后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建立和管理相关行业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展相关行业公共资源招投标法规政策咨询及宣传。

六、市水利和湖泊局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水利工程项目投标活动实施行业监管;拟订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行业监管;负责本行业信息收集、共享及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受理属于本行业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投标人标后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建立和管理相关行业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展相关行业公共资源招投标法规政策咨询及宣传。

七、市农业农村局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农田整治及其他农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业监管;拟订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行业监管;负责本行业信息收集、共享及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受理属于本行业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投标人标后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建立和管理相关行业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展相关行业公共资源招投标法规政策咨询及宣传。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职责对全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项目进行监管,制定完善相关交易制度,督促相关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共享;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配合建立和管理相关行业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展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宣传。

九、市财政局

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拟定市级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依法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并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共享;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负责提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依职责对全市国有产权交易项目进行监管;制定完善相关交易制度,督促相关交易活动进入交易平台交易;依法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共享;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配合建立和管理相关行业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展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宣传。

十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依职责对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进行监管;制定完善相关交易制度,督促相关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共享;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配合建立和管理相关行业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展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宣传。

十二、市医疗保障局

依职责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物集中采购和医用耗材采购项目进行监管;制定完善相关交易制度,督促相关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共享;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配合建立和管理相关行业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展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宣传。

十三、市商务局

依职责对全市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制定完善相关交易制度,督促相关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共享;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配合建立和管理相关行业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展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宣传。

十四、市经信局

依职责对相关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相关交易制度,督促相关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共享;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配合建立和管理相关行业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展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宣传。

十五、市生态环境局

依职责对相关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相关交易制度,督促相关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共享;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配合建立和管理相关行业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展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宣传。

十六、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依职责对相关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相关交易制度,督促相关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共享;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配合建立和管理相关行业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展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宣传。

十七、市科学技术局

依职责对相关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相关交易制度,督促相关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共享;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配合建立和管理相关行业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展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宣传。

十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工作;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提供平台支持及保障;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共享,落实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十九、市司法局

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的法治宣传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对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十、市税务局

负责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共享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二十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依法依规为进入中心交易项目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政策研究和规划起草工作,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建立进入中心交易项目数据库,收集、存贮、分析和发布有关信息;负责向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报告进场交易项目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共享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开展电子评标系统现场操作与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培训。

其他职责相关说明

除工程招标投、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外,其他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中心的交易项目实施综合监管。

上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应明确项目招标方式;负责做好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暂停项目执行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述行政监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

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相关行业项目自愿进入市公共资源中心交易的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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