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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退档重新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咨询如何领取抵押权证。
来信时间2026年02月26日 09:45
来信人市民
受理回复
诉求人您好,居保缴费进入个人账户,除特定情形不得提前支取挪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2019〕84号)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章第二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应当注销登记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医保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的通知》(鄂税发〔2019〕53号)规定,“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的退费类型主要有:(一)政策性退费:因社会保险政策变化(含国家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政策性原因)需退费的;(二)因缴费单位多报、漏报、迟报人员异动(含停保、死亡)导致错报缴费基数需退费的;因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应缴费额有误需退费的;社保待遇审核时发现需退费的;(三)因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银行误收或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误缴、重复缴费需退费的;(四)各险种政策规定的其他退费情形”。因此,个人缴费已按规定逐年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除人社部发〔2019〕84号第37条规定的情形外无法提前支取,同时对符合鄂税发〔2019〕53号相关退费类型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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